天祝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天祝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祝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祝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应急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应急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推进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乡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四)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转办、查办、汇总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
(五)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区域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应急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六)参与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现场查处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本级执法职责,承担除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执法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执法监督股。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督促实施;登记分配案件线索,承担各执法股室案件查办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县级调查处理事故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讨论、查办督办及行刑衔接工作;负责执法队各类业务信息审核和统计报表、执法工作的分析总结报送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一股。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查出隐患问题的复查验收工作。
(三)执法二股。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查出隐患问题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执法监管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增强行政执法的整体威慑力。
与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办等制度,实现审批服务、日常监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额事业编制17名。设队长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专职副队长1名(副科级)。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