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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1-06 】 【选择字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887号)和《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办发〔20193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为正科级,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管理并以其名义实施执法。

第三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对各乡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

(二)组织查办全县文化市场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指定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文体广电旅游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文化市场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日常执法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查处及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办理、答复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市场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配合开展文化市场领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调机制。

(四)负责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和演出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县“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五)负责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运行、数据管理和建设工作。

(六)负责查处文物保护、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重大案件。

(七)负责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九)负责查处体育彩票代销者的违法行为;查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使用、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查处体育赛事举办中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查处旅行社(分社、营业网点)违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及旅游市场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3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综合性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各类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工作,协调执法活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报备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的管理、调配、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各类平台的技术维护、传输保障。

(二)执法监督股负责拟订执法队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案件法制审核、案卷评查、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管理归档工作;负责案源管理和投诉举报违法线索的登记、分派、督办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案件公示等工作;配合做好行刑衔接及案件移送相关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涉及文化市场领域刑事案件调查工作。

)执法研究制定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体育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上述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述领域专项整治和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执法数据报送和录入等工作;承办上级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情况通报、案情会商,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增强行政执法的整体威慑力。

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通报、线索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实现审批服务、日常监管与执法监管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与各乡镇建立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动态巡查、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机制,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无缝对接。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额事业编制11名。设队长1(由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副队长1(副科级)。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