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县直事业单位空编资源统筹使用办法
天祝县县直事业单位空编资源
统筹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统筹使用好县直事业单位空编资源,加强余缺调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编委关于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编委发〔2023〕5号)精神和《中共武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甘肃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周转事业编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武编办发〔2023〕5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事业单位空编资源统筹使用,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统筹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有效整合利用县直事业单位空编资源,纳入县委编委统筹范围,用于一定时期内动态补充加强县直事业单位急需工作力量,全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事项,进一步破除编制“一核定终身”、分配之后部门(单位)所有的观念,着力解决“有编不用”和“无编可用”并存的问题。
第三条 纳入县委编委统筹范围的编制主要有:
(一)县直事业单位空编的70%;
(二)机构改革编制资源整合收回的编制;
(三)机构撤销或职能弱化等原因核减收回的编制;
(四)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收回的编制;
(五)其它需要收回的编制。
第四条 统筹的事业编制主要用于当前无空缺编制,且近两年内可通过自然减员(领导职数除外)腾退编制的县直事业单位及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引进教育、卫生、科技、农业等领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
(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及民生事项阶段性需要,短期性、结构性编制不足,影响单位正常履职的;
(三)承担的工作任务显著增加,急需补充加强工作力量的;
(四)重点行业人员专业、年龄结构不合理,急需补充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
(五)存在其它特殊情况的。
县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直部门派驻乡镇事业单位或涉改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统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申请使用统筹的事业编制,坚持“一事一报、一事一议、一次申请、一次使用”,不得循环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编单位与组织、人社部门进行沟通,审核近两年内自然减员情况,报县委编办备案;
(二)用编单位与县委编办进行沟通,符合申请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向县委编办报送使用统筹事业编制计划;
(三)县委编办室务会会议审核使用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汇报县委编委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以县委编委文件下达统筹使用的事业编制;
(四)用编单位根据县委编委下达文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人才引进、招聘、安置和选调等计划,组织、人社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五)引进、招聘、选调、安置等人员到岗后,用人单位依据组织、人社部门相关文件资料,到县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纳入编制管理。
申请使用统筹事业编制原则上一次性不超过2名。
第六条 统筹使用的事业编制下达后,与县直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核定的事业编制具有同等效力,县直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保持不变,按照“核定编制数+统筹使用编制数”纳入县直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财政保障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编制动态调整县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动态调整落实财政保障。
第七条 统筹使用的事业编制自县委编委下达之日算起,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当单位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等原因出现空编时,除保证领导职数所需编制外,优先腾退使用的统筹编制,在使用的统筹编制未全部收回前,不得通过引进、招录、调配等方式补充人员。使用的统筹编制尚在使用期限内的,县直事业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县委编办加强统筹使用编制的日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统筹使用事业编制效益不明显或统筹使用的事业编制下达后一年内未使用的,按程序收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8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祝县县直事业单位周转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天办发〔2022〕43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统筹使用的编制,按本办法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