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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7-03 】 【选择字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天各单位:

《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天祝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天祝县权责清单统一编码规范》、《天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暂行办法》、《天祝县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抓好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编制和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上网办理等准备工作,确保天祝县政务服务网建成后,相关内容能尽快发布和运行。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5

 

 

 

 

 

 

 

 

 

 

 

 

 

 

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成市县区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政务事项一张网办理,规范天祝政务服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武威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祝政务服务网,是指以政务服务网站群为载体,以政务服务大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为依托,以实现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监管信息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实现全县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为目标,按照省、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规范要求,基于统一服务框架、统一功能设计、统一技术平台,推出省市县三级一体化的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突出阳光政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三大主题,打造网上办事的并联审批平台、快捷务实的便民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务平台,建成县乡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逐步实现全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在天祝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三条  县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职能的组织在天祝政务服务网发布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和运维保障工作,根据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提出的需求,按照武威政务服务网各栏目板块总体设计,建设天祝政务服务网各栏目板块,为权责清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扶贫清单网上发布、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网上办理提供必要支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与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并与市政府办公室衔接做好指导全县行权系统承建单位完成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部署和对接工作;积极配合县审改办等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的流程梳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市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和要求,建立县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监管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统一管理监管信息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县审改办负责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部门权责清单”)的审核、监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部门权责梳理、加载、上网发布工作;制定部门权责清单上网运行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指导督促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完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等业务培训;制定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扶贫办牵头负责提出发布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精准扶贫信息;及时完成并做好扶贫清单信息内容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及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扶贫清单梳理加载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制定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天祝政务服务网内容保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权责清单、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扶贫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对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天祝县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做好与武威政务服务网联网对接工作;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各部门开展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更新维护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十条  阳光政务板块(包括部门权责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扶贫清单)

(一)部门权责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县审改办牵头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协同配合落实。县审改办和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县级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指导县直各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对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对部门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都要以清单形式对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办结时限、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在网上公开发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县政府各部门逐一理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建立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上网公布。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县财政局牵头落实。县财政局会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依规分预算年度编制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建立健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动态调整和上网发布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县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并及时上网公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信息公开分工负责制度,县财政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预算数额,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动态公开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信息。

(三)扶贫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县扶贫办牵头落实。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和精准扶贫信息由县扶贫办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按照中央和省扶贫项目审批下放到县的原则,县扶贫项目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由县扶贫办统一管理,要做到项目资金精准到村、到户,实现精准扶贫;建立扶贫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对贫困村扶贫项目实施、扶贫任务完成、收入增长以及脱贫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实时更新扶贫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板块

行政审批板块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县级行政审批板块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审改办审批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流程图等,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规范,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发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编制网上办事流程图,按照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承办股室、实施机关”等要求,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审核、加载和发布工作;积极衔接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天祝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承建单位做好市县两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指导督促县直各部门做好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负责县级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平台的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便民服务板块

便民服务板块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参照市级便民服务板块管理,负责编制便民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范和便民服务指南;指导督促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部门便民服务事项目录,逐项梳理便民服务事项的责任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结时限和管理要求,并做好便民服务事项信息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天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承建单位制定权力事项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效能监察系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等网上运行的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运维保障体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运维保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日常运维管理,保障天祝政务服务网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向天祝政务服务网提供的相关资源,应满足等级保护三级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档案局负责天祝政务服务网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查询和归档管理,确保政务服务网运行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安全存储、有效利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天祝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信息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天祝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出现安全及泄密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天祝政务服务网是非涉密网,只能发布非涉密信息,所有用户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信息可用、完整和安全。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落实机构,充实配备工作力量,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条  县政府要将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促进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维护和人员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要把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天祝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保障、更新和维护天祝政务服务网相关内容、工作进度滞后的部门进行通报,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天祝政务服务网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祝县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全县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县政府根据县权力事项库建设要求负责建立权力运行系统,权力运行系统中的权力事项从县权力事项库中获取。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和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县级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并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县直有关部门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报县审改办进行审核。

第四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权责事项和相关信息统一在天祝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县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事项调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作为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因权力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更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修改的;

(六)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修改的。

前款第(一)、(二)、(六)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在县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第(三)、(四)、(五)项内容的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后,在县行政权力事项库、责任事项库中自行修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报县审改办申请暂停(或挂起)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本地区不具备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从未行使过的;

(二)权力事项三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三)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审改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已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由行使权利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县审改办审核确认后2日内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县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县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祝县权责清单统一编码规范

天祝县权责清单统一编码规范(以下简称“编码规范”)规定了全县行政权力和部门责任事项编码的编制规则与相关使用规定,适用于对天祝县行政权力和部门责任事项进行编码,天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全县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编码规则,统一管理行政权力和部门责任事项的编码规范。

本编码规范中所称行政权力事项编码是指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部门责任使用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不再另行编码。

一、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用于表明行政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是行政权力基本编码扩展和延伸,同一项行政权力由不同行使主体行使时,仍然使用唯一的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同样,同一项部门责任由不同行使主体承担时,使用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唯一的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

(一)编码结构

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共32位,其中前22位是行使主体代码,后10位为行政权力基本编码,行使主体代码与行政权力基本编码之间用“一”连接,结构见图1所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0位行政权力基本编码

22位行使主体代码

1  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结构示意图

(二)行使主体代码

行使主体代码共22位,用于区分和识别该行政权力的实施地区及部门。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6位)、乡镇街道代码(3位)、村级代码(3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及保留位(1位)。结构见图2所示。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位保留

                               9位组织机构代码

                               3位村级代码

                               3位乡镇街道级代码

6位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2 行使主体代码结构示意图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规定编制的行政区划代码。乡镇街道级代码按照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规定进行编码,其中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身的乡镇街道代码为000,其他各行政区划所辖乡镇街道的代码表由县分别统一编码,并报县级权力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村级代码为行政村的编码,由其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编码,并上报所在县备案。行政主体代码中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为质监部门核准的、由具体实施该行政权力的部门或机关使用的唯一代码。在行使主体代码中保留1位用作扩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权力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或行政村实施,才需要乡镇街道级别或村级的权力编码。如乡镇街道或行政村只是受理或接件,审批环节仍在市县级实施的权力事项及承担的责任事项,直接使用市县部门的实施事项编码,无需为乡镇街道或行政村重新编码。

()行政权力基本编码

行政权力基本编码是指赋予全县每一项行政权力及与之相对应的部门责任唯一标识代码,便于县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同行使主体(如市县各级部门)行使相同权力事项和承担相应部门责任,应视此为同一项权力和与之相对应的部门责任,采用由县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赋予的唯一行政权力基本编码。不同层级的相同权力事项的权力基本编码必须完全一致,如县区存在与市行政权力清单不一致的权力事项时,该事项的基本编码需提前向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申请。

1.编码结构。行政权力基本编码共10位,由行政权力类别代码、主项代码、子项代码三部分组成,结构见图3所示。

X X X X X X X X X X

3位子项代码

5位主项代码

2位行政权力类别代码

3  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结构示意图

2.行政权力类别代码。行政权力类别代码以行政权力类别的首字母表示,用于标识行政权力类别,其代码见表1所示。

1  行政权力类别代码表

行政权力类别代码

代码

行政许可

XK

行政处罚

CF

行政强制

QZ

行政征收

ZS

行政给付

GF

行政裁决

CJ

行政确认

QR

行政奖励

JL

行政监督

JD

其他权力

QT

 

3.主项代码。主项代码以5位数字表示,编码范围为0000199999,用于标识各分类下的每项行政权力的主项。主项代码为顺序码,应按统一排列的顺序进行编制。

 4.子项代码。子项代码以3位数字表示。对于不含有子项的主项,其子项代码均以000表示;对于含有子项的主项,其子项的编码范围为001999,用于标注同一行政权力主项所包括的不同子项。子项代码为顺序码,应按照同一主项中包括的子项顺序进行编制。

二、行政权力编码的管理

()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的管理

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由县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1.新增权力。新增行政权力应按照本编码规范关于行政权力编码的有关规定,在原有事项编码之后进行编码。

2.取消权力。行政权力依法取消后,由县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统一对其代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代码做特殊标识后进入代码废止库,可用于查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赋予其他权力。

3.合并权力。两项及以上的行政权力合并为一项行政权力时,原行政权力编码视同被取消,合并后的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参见新增权力编码规定进行编码。

 ()行政权力实施编码的管理

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由各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分级管理,县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构对全县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进行备案,编码规则按照本编码规范中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的规定编制。

 

 

 

 

 

 

 

天祝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上网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发布工作,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暂行办法》、《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1 0号)和《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发布, 是指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相关信息在天祝县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是指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预算,拟定的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清单。

第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按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别列示,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和预算数额。

第五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天祝县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程序发布,方便查询监督。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发布纳入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考核范围。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机制,确保清单信息如期公开。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县级预算后20日内公开政府预算,并同步公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动态公开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信息。管理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要在20日内予以更新,并就变更内容进行说明。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还应当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示评审结果,公开资金分配情况。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按谁发布内容、谁负责解释的原则,做好舆情分析和应对工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需要对已公开发布清单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分析的,可自行下载加工相关数据,信息发布部门仅对首发信息事项负责。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考评机制,将公开情况纳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祝县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清单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其准确、及时、完整,根据《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精准扶贫信息及扶贫项目清单。

第三条  根据省扶贫办项目审批下放到县和“谁审批、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由县扶贫办负责提出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精准扶贫信息及扶贫项目清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和市扶贫办审核通过后,报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加载发布。扶贫项目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审批文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新增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四条 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法办法(试行)》(甘办发[2014]66号)规定的程序审定,由县扶贫办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发布调整变更情况。

第五条  扶贫清单上网发布内容严格执行发布流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六条  县扶贫办要严格进行扶贫清单上网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清单上报、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扶贫清单公开公告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年初整体更新。

第八条  扶贫清单上网发布要严格执行甘肃政务服务网管理相关规定,遵守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县扶贫项目清单上网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