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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7-21 】 【选择字号:

中共天祝县委  天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7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21号)和《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全县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分类推进全县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实现同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天祝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2014年部署启动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探索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管办分离、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改革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施管办分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严格分类要求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因素,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也可将这类事业单位调整为行政机构或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其中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转为行政机构或内设机构后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或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按照规定注销转制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或收回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公益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给予经费保障。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三、规范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分类后,对保留的从事公益服务或过渡期内从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制订“三定”规定。对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继续进行撤并整合。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腾出机构编制资源,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适应公益服务不断增加和事业单位工勤辅助服务市场化的要求,探索规范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

(三)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四)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健全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完善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我县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三)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四)完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五)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工作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方式。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对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要加强跟踪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五、强化组织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专门力量,健全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制定本乡镇和部门(单位)的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击调动人员和评聘职称,严禁借机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严禁临时动议决定举债、动用大额资金和工程发包,严禁隐瞒、侵占单位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为分类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三)统筹推进改革。要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统筹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与社会的可承受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意把握节奏,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