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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效能评估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2-10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结构编制效能,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效能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群众团体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评估。
  第四条  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分类、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编办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需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参与。
  第六条  评估的依据
  (一)中央、省、市、县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部门和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及标准;  

(四)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评估的方式
  (一)改革评估对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中机构编制调整体制调整方案执行情况的评估,应当在改革完成后6个月内进行。整体性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应当在改革完成后两年内进行。
  (二)综合评估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评估周期为三年。
  (三)专项评估对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执行情况的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八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总体执行情况;
  (二)职能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三)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人员编制核定和配备情况;
  (五)内部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情况;
  (六)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评估应当设计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并明确相关指标的权重。指标体系的制定要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由县委编办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而制定。
  (一)通用指标包括职责界定、职能履行、责任落实、机构设置(包括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编制核定和配备、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等指适用于所有部门或者同一类型部门指标方面的内容。
  (二)专项指标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应体现该部门区别于其他部门的特点。
  第十条  评估应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座谈、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民主测评等方法,将部门分管领导点评、部门自评、部门工作人员测评、专家点评等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
  (二)告知。提前15个工作日将评估时间、内容、要求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
  (三)自评。评估对象按照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县委编办
  (四)实地评估。组织工作组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
  (五)形成报告。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的基本情况;
  2.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说明;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评估结果和建议。
  (六)评估反馈。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和单位反馈。被评估部门对评估意见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编办书面提出。县委编办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完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估内容确定。评估结果作为对评估对象机构编制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动态性和有效性。
  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形成后,要及时报告县委编委会。县委编委会讨论通过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  评估对象应积极整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逾期不执行整改建议或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委编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评估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察、审计内容,建立覆盖巡察、审计工作全流程、全链条的事前共商事中协作事后运用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机构和人员在评估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县委编办在评估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时间安排、评估事项及方法和步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