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编制使用卡》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1〕56号)、《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藏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11〕24号)及中央、省、市、县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管理的目的
为进一步确立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建立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申请审批编制使用、核发《编制使用卡》为主要手段的管理体制,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类型相对应、实际配备领导职数与核定领导职数相符合。切实规范管理机制、遏制人员膨胀、提高工作效能,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发放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定编、动态管理的原则。按动态管理、有增有减、合理调整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职能弱化或消失、工作任务转移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按职能及工作任务相应核减或收回行政事业编制;对职能加强、工作任务增加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工作实际相应核增行政事业编制。
(二)坚持进人审编、规范用编的原则。凡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经县编委办审核用编,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调配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三)坚持人编对应、互不挤占的原则。公务员占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已核定的编制类型、数额和规定比例使用编制,核发相应编制卡,各类编制和工作人员间不得相互挤占、借用。首次登记后,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按规定用编,除政策性安置、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情况下人员交流调整外,一般不再核发过渡卡。
(四)坚持结构优先、先进先用的原则。按已核定的结构比例确定人员用编;相同结构类型人员按进入本单位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用编。
(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人员用编要阳光操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及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监督。
(六)坚持先易后难、平稳过渡的原则。实名制管理登记审核工作分首次登记和日常管理两个阶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稳定大局,采取“先进门、后规范、再完善”的方式平稳过渡,凡能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解决的问题,在本单位或系统内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不能解决的,提出合理建议,由县编委办研究解决或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放管理范围及对象
(一)发放管理范围: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各工作部门,各乡镇、县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发放管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用编条件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包括经招录、招聘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交流调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上级、县委调配的领导干部、非领导人员。
四、《编制使用卡》类别
(一)《编制使用卡》一式四联(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各一份),实行一编一岗一人一卡,人动卡变。分行政卡、事业卡和过渡卡三种,分别用红、黄、白区分。
行政卡(红卡):用于行政机关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
事业卡(黄卡):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参公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过渡卡(白卡):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符合编制要求人员,超编、超职、超结构人员,编制外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过渡卡首次发放按确定的用编类型核发,自 2012年2月1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引进紧缺人才外,原则上不再核发过渡卡,已核发的通过余编调剂、人员划转、转岗转编、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销,争取于2020年内前全部核销。
(二)不占编人员不核发编制卡。
五、定编要求
(一)使用行政编制人员。
1.行政机关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和县级、副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占本部门行政编制,县委常委占相应部门的行政编制。
2.各乡镇党政领导和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依据排名顺序,按核定的职数确定用编,在核定职数范围内的占行政编制,在核定职数范围外的按超职数计。实有部门领导数小于核定职数的,按空职计,空职编制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得使用。
3.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行政单位未核定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等职数,凡经县委任命的,按实职领导占该单位核定编制。
4.已核定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编制的,按核定数确定用编,未核定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编制的,按已核定部门领导职数的50%确定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已登记公务员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应级别人员占行政编制,未登记公务员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应级别人员不占行政编制。
5.核定行政编制总数减去以上人员用编,剩余编制为一般工作人员用编。一般工作人员中登记公务员的按编制限额及进入本机关(单位)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人员用编,编制限额外的按超编计;未登记公务员的一般干部按不符合编制要求人员计。
(二)使用事业编制人员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参照“使用行政编制人员”办法确定人员用编,未登记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按不符合编制要求人员计。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服务人员按进入本单位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用编。已核定工勤服务编制的,按核定数确定工勤服务人员;未核定工勤服务编制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工勤编制及服务人员:
编制总额在7名以下的,确定工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编制总额在8-19名的,确定工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编制总额在20名及以上的确定工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在规定人员编制数外的按超编人员计。
3.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使用人员必须与本人现经费来源一致。自收自支人员不得占全额、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全额、差额拨款人员也不得占自收自支编制。
4.事业单位领导使用事业编制,用编参照“使用行政编制人员”定编方法,兼职领导干部占本单位编制。
5.若核定编制小于实有人员时,政策性安置人员暂按超编人员计。
6.已批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按核定比例确定人员用编,专业技术人员可使用管理后勤服务编制,但管理后勤人员不得使用业务类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未批准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人员结构类别和进入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后确定用编。排序步骤为:
(1)按所学专业、评定职称、工人等级等确定大类(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后勤服务类);
(2)将分类后的人员按进入本单位时间再进行排序后确定占编顺序,在编制限额外的按超编人员计。
7.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次机构改革后确定的人员岗位定编, 之后进入人员按日常办理发放程序办理《编制使用卡》等相关手续。
8.事业单位中核定了自收自支编制的按核定数和本办法第五项第三款第6条排序后确定用编。
9.机关事业单位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常期不能到岗上班的,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原单位,占县上节余事业编制,发过渡卡,待今后有明确政策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10.原登记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均按现所在单位事业单位类型确定人员身份,占本单位相应编制。
(三)不占编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中未核定自收自支编制的,自收自支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2.经批准离岗待退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3.经申请批准离职进修和离职创业的,暂按不占编人员计,待到岗后再按所在岗位确定用编。
4.无重大疾病或特殊原因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离岗、离职一年以上,且在登记时仍未到岗的,暂按不占编人员计。
5.“三支一扶”、“进村进社”等服务期未满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6.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并未在县人社(含原劳动)部门办理聘任(用)手续的自聘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7.除运管所外的省供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8.由政府确定为定额补助支付工资人员和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支付工资的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9.公益性岗位临时安置人员按不占编人员计
10.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经编制部门审批用编的,按不占编人员计。
六、办理发放程序
《编制使用卡》发放管理分首次办理发放和日常办理发放。
(一)首次办理发放。由单位结合实名制登记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用编,并填报有关信息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经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审核,单位公示后统一核发。办理程序:
1.由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信息登记表》→2单位填写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信息表并收集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3.单位初步确定人员用编→4.主管部门初审→5.组织、人社部门复审→6.县编办审核通过→7.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8.县编办录入信息→9.县编办核发《编制使用卡》及其他。
人员基本信息和人员身份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经费来源均由人社部门审核。
证明文件材料有:进入本单位文件或介绍信,职务、身份、经费形式等证明文件或材料;一人同时有调配和任职两份文件而使用不同岗位的,以本人现所在岗位核发编制使用卡。
(二)日常办理发放。 首次登记后,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必须办理或变更《编制使用卡》。
在职一般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办理程序:1.用人部门和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2.主管部门同意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用编申请表》→3.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审核同意用编→4.人社部门审核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同意→5.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6.向编办交回原《编制使用卡》→7.变更入编登记信息→8.核发新《编制使用卡》。
职务、身份和经费形式变动办理程序:1.持调配、任职或相关证明文件及《机构编制管理证》→2.向编办交回原《编制使用卡》→3.变更入编登记信息→核发新《编制使用卡》。
新招录或招聘人员办理程序:1.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提出分配计划→2.编办审核拟增人单位编制并同意用编→3.下发分配文件→4.增人单位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登记入编→5.核发《编制使用卡》。
七、管理及运作
(一)《编制使用卡》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占用编制、使用编制类型的首要凭据,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统一管理,加盖县编委办公章后生效。
(二)《编制使用卡》与《机构编制管理证》同步使用,等同与身份证和户口簿关系。
(三)《编制使用卡》是办理工资转移、拨发工资的重要依据。无《编制使用卡》的,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工资转移、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预算经费、核发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作岗位。
(四)首次登记办理后,凡工作岗位、职务、经费形式等变动和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更换或办理《编制使用卡》,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按期未办理用编变更手续的,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五)在办理发放过程中,对违反组织、人事和编制纪律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登记核发过程中提供伪造文件或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用编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制使用卡》,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规范用编的督促其纠正,对经督促拒不纠正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