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祝县委办公室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1年11月14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等有相关文件精神和全省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现场会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盲目增长,针对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现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央、省、市历来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并印发一系列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文件,使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纪委颁布《解释》、《暂行规定》,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诸多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2010年1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这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新时期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这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混编混岗、底数不清、超编进人等问题,进一步确立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遏制人员膨胀、减轻财政负担和提高工作效能。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优化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机构编制工作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一)进一步严格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编制审批、领导职数核定管理权限。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各地、各部门无权在中编办和省上规定的机构限额外设置。在限额内需要设立、撤并或变更名称、规格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也不能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其他编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只能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额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组织、人社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坚决实行“管办分离”,政事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挂靠行政机关转换职能职责,也不得变相扩大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范围。
2、严格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委发〔2008〕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县(市、区)事业编制总额统一由省编委下达,县(市、区)在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关于事业机构的设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挂牌等机构编制事宜,均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县(处)级机构由省编委审批办理,科级机构由市(州)编委审批办理。
3、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中编办〔2004〕6号文件要求,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机构要“严格控制现有人员、控制现有编制、控制现有机构”,要“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确保社会稳定”两条底线。我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完成,要按照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合理解决好突出问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在今后一个时期保持相对稳定。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全县党政机构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职能调整、编制增减,由县编委办审核、按程序提交县编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报市编委审批。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文要求外,其他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所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均不能作为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依据。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编定员,不得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坚决清理混编混岗人员、编制外使用的临时人员以及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自聘人员,从而有效地控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增长,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三)加强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 。
1、工作人员实行《编制使用卡》制度。机关事业新增人员,必须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结构化管理,按需分步进人”的人员流动原则,按“核编在先,进人在后”的要求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调入人员时,应先由进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用编申请表》,先由县编委办审核编制及编制结构,经同意后报人社局审核人员情况,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人员调配后持调配文件办理入编手续和《编制使用卡》;依据调配文件、《编制使用卡》办理工资经费及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
2、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严禁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超编进人。企业人员不得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之间流动和系统内部交流、跨系统调动同等机构性质的工作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调动除外),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自2012年起,将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实名制管理系统为平台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全省将使用统一管理系统,实现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和财政预算的统一管理,有效杜绝混编混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编外使用人员和“吃空饷”等问题的扩张。我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于今年正式启动进行首次登记,2012年2月起进入正常管理阶段。首次登记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坚持结构优先、以编定人、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对在职人员进行登记,对混编混岗、超编超职、结构不对等人员按“先进门、后规范、再完善”的工作原则先行登记,核发《编制使用卡(过渡卡)》,进入正常管理后,组织、编制、人社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消化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的逐步消化,坚决杜绝混编混岗、超编现象的再发生。
(四)实行机构编制动态化管理。
按《条例》、《办法》和实名制管理关于 “行政编制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量控制、有增有减、合理调整”的要求,我县今后对机构编制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部门职责变化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调整,改变过去“编制只增不减”的不良状况。对职能消失的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机构,收回编制,人员调整到空编单位;对职能弱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减少人员逐步收回,或重新核定编制调整多余人员,消除“有人没事干”现象;对职能增加或强化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合理增加编制,消除“有事没人干”现象。同时,从今年起冻结已核定政府工作部门的事业编制,原有事业人员只减不增,逐步核销政府工作部门机关事业编制。各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空缺确需补充人员时,要严格审核,若不是常设岗位用编也要及时收回。从2012年起,逐步推行用编申报制度。即每年年初,各部门按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人需求,向县编办上报用编计划,县编办核实各部门用编计划后,由人社部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招录、招聘按人员连编带人一并下达分配。
(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程序,依法登记。新设立及变更的事业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登记、变更、刻制印章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程序予以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
(六)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其相关配套规定,于2015年前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在分类改革中,要严格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按“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有机转变。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今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对职责任务单一、且承担行政职责的,均由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工作任务。凡新设立事业单位,均不明确行政级别。
(七)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意见》(甘办发〔2010〕88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1〕56号)两个文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用编必须按程序审批,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用编用人机制。今后,未按规定审批的单位,组织、人社部门不予调配人员,财政部门不予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编制部门不予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编制使用卡》,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通过建立综合约束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机构编制与干部任免、人员进出、经费支出等工作相脱节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督查力度。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编委办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设立“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工作,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调查,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暂行规定》和《解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意识,营造机构编制依法、依规管理的良好氛围。在认真学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照规定和要求,经常性的进行自查。对擅自设立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混编混岗、使用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借用人员和“吃空饷”等问题要认真清理,及时整改,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纪律,努力使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